随着5月1日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正式实施,一些政府部门纷纷推出了一些信息公开举措,我注意到,刚出台的《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中,明确划定了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,其中包括了正在调查丶讨论丶审议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等。
教育部这个新规定让我非常失望,对于任何政府部门而言,“正在调查丶讨论丶审议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”都牵涉到公权力的行使,是不折不扣的政府信息,只要无关国家机密,公众就有权知晓。任意给信息公开设限,是在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。
其实,教育部的这种思维并非个别,当下许多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都是一种狭隘理解。它们简单地认为,信息公开就是告诉公众“是什么”,一个新决策丶新规定,一个事件的调查结果,公众的权利只限于了解政府发布的正式文本,至于这个决策丶规定或调查结果是怎么来的,产生的过程是怎样,有那些人参与,相关部门讳莫如深。
然而,信息若只停留在简单告知一个结果,只让人知道“是什么”而不让人知道“为什么”,我要说,这种信息公开只是极低极浅层次的。
信息公开作为现代政治文明词典的关键词,它的核心应是“阳光政治”,也就是说,一切公权力运作,都应暴露在阳光之中,政府的一切活动,都应在人民“看得见”的情况下进行。因此,信息公开绝不是“结果公开”,它的核心应是“过程公开”。
事实上,仅凭常理与常识,我们就可判断出“调查丶讨论丶审议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”何其荒谬。就像这次胶济铁路撞车事故,难道公众只需要知道一个事故调查结果就可以了?就像东莞童工事件,难道政府一个调查结论就可以平息舆论?就像《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本身,这个办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丶相关条款制定的理由是什么,公众没有权利知道吗?